2025年4月,男子渠某和女友孟某在酒吧喝酒后回到家中,双方因感情问题争吵后,孟某打开窗户欲跳楼,渠某发现后上前抓住其左手,但孟某身体已在窗外。5分钟后渠某力竭,孟某坠楼。而后渠某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来后说没救了让渠某通知家属,之后渠某又打110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认定孟某系高坠自杀。
孟某家属认为,对孟某的死亡渠某存在过错,给孟某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孟某家属将渠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0余万元。
近日,九派新闻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酌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赔偿孟某家属各项损失81374.35元。
为何法院判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情侣之间有“照看义务”吗?
多位律师向九派新闻分析,法律上不存在独立的“情侣关系”。本案中,渠某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事发前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并存在“疏于照看”的过错。法律不会因为尽力补救而豁免事前的过失,也不会因为有过失而否定事后的善意。情侣之间虽然并无永恒的“照看义务”,但在特定情境下,会临时产生合理的注意和照护义务。未尽此义务导致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照看义务”的边界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判断是否存在民事侵权上的过失,即看是否存在对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1】争吵后女子跳楼坠亡,男友曾拉拽五分钟至力竭
一审判决书显示,去年4月6日21时左右,渠某和孟某到牡丹江市西安区某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二人到渠某住处。孟某因醉酒到卫生间呕吐,渠某对孟某说“喝不了别喝”,孟某呕吐后进屋问渠某“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说“我不让你喝你不听”。二人争吵后,孟某又吐了两次,之后把南卧室门关上,穿上衣服出门。
随后,渠某给孟某发微信称“我走,你回来睡,不然我把朋友圈全删了”。过一会儿,孟某回来敲门,渠某打开门后孟某推渠某几下说“我喝完酒这么难受你为什么不管管我”,渠某说“你第一次吐我不是管你了吗,我说你别喝这么多酒你还喝这么多”。
双方争论中,孟某拿起客厅地上的白醋瓶子想击打自己头部自残,渠某把白醋瓶子抢下来扔在客厅床上,渠某怕白醋洒到床上去扶白醋瓶子时,孟某将客厅纱窗打开往楼下跳,渠某上前拽住孟某左臂,此时孟某身体已在窗外,渠某用左手和上半身压住孟某左臂,右手抓住孟某衣服往上拽,因孟某身体悬空没有支撑点。二人僵持5分钟后力竭,孟某坠楼身亡。
渠某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来后说没救了让渠某通知家属,之后渠某打110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认定孟某系高坠自杀,孟某母亲初某认可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并要求不对孟某进行尸检。
孟某家属认为,对孟某的死亡渠某存在过错,给孟某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孟某家属后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渠某给付死亡赔偿金382120元和丧葬费23937.5元,共计406057.5元,诉讼费由渠某承担。
渠某辩称,其对孟某的不幸离世表示哀悼和惋惜,但主张权利应合理合法。经过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认定其行为与孟某的自杀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言行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渠某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尊严及生命存续为内容的最基本人格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孟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跳楼自杀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渠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孟某醉酒后发生争吵的过程,渠某对孟某说“喝不了别喝”,孟某呕吐后进屋问渠某“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说“我不让你喝你不听”。二人酒后发生争吵也是孟某的死亡原因之一,渠某作为孟某的共同饮酒人,对孟某负有注意义务,且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理应互相多一些关爱和照顾,结合当时房内的私密空间仅有渠某和孟某二人的客观情况,孟某醉酒后情绪激动,渠某应对孟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并给予孟某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判定,渠某存在疏于对孟某照看的过错,且渠某疏于照看与孟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事发后渠某尽力拽住了欲坠楼的孟某,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其已尽到救助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法院酌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酌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赔偿孟某家属各项损失81374.35元。
【2】律师:事发前未履行法定义务,并存在“疏于照看”的过错
为何法院判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告诉九派新闻,渠某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事发前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并存在“疏于照看”的过错。
连大有进一步分析道,该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则是基于以下三种法定的义务。首先,对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对醉酒同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孟某醉酒后呕吐、情绪激动,渠某作为同饮者本应规劝适量饮酒并妥善照看,但双方反而发生争吵。
其次,基于情侣关系的特殊注意义务。由于“渠某与孟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理应互相多一些关爱和照顾”。在仅有二人的私密空间里,面对醉酒且情绪激动的女友,渠某负有情绪安抚和必要的照看义务。
再次,“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争吵本身成为“先行行为”。当孟某质问“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时,渠某回应“我不让你喝你不听”。这种指责性言语加剧了矛盾,未能履行安抚义务,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在基于以上三种义务的前提下,渠某在孟某已表现出极端倾向(拿起白醋瓶欲自残)时,转身去扶瓶子而非持续关注其动向,给了孟某跳楼的机会,则属于“疏于照看”的过错。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周禹含律师也指出,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诫、照顾等注意义务,防止同饮者因醉酒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当共同饮酒的义务与基于亲密关系及特定情境产生的照看义务叠加时,实际上强化了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的强度和范围。行为人不仅负有避免因劝酒等行为直接导致同饮者陷入危险状态的义务,还因其亲密关系及身处私密空间,对同饮者醉酒后可能产生的情绪波动和后续行为负有更高的预见义务和照看责任。
她告诉九派新闻,法律上不存在独立的“情侣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本案中,渠某系孟某的共同饮酒人,孟某饮酒后情绪激动且存在自伤现象,因此渠某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并非直接源于“情侣”身份,而是源于“共同饮酒”、“处于私密空间”、“一方醉酒后情绪明显失控”等特定事实。
连大有进一步表示,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选择跳楼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渠某事前未尽到照看、安抚义务,但事后已尽力施救(拉拽5分钟并报警),由于未尽到其责任,所以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该案中渠某已经进行了施救,因而相对于未施救的情形责任会大大降低。实践中承担10%-30%的责任都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3】法律不会因尽力补救而豁免事前的过失,也不会因有过失而否定事后的善意
情侣之间“照看义务”的边界在哪?什么情况下“没照看好”会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什么情况下只是道德层面的不足?
周禹含指出,“照看义务”的边界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判断是否存在民事侵权上的过失,即看是否存在对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如果危险的发生完全不可预见,或者行为人客观上不具备干预的条件和能力,即使其未采取行动,通常也难以认定其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为何渠某在事发时已经尽力拽住孟某5分钟,事后也及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法院仍然认定其存在“疏于照看”的过错?对此,周禹含解释,“疏于照看”主要评价的是在危险行为(跳楼)实际发生之前,行为人对处于危险状态的孟某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性措施。也就是本案中从孟某醉酒呕吐、双方发生争吵、孟某试图自残,到最终打开窗户跳楼之前这段时间,渠某是否尽到了情绪安抚和必要照看的义务。而拽住跳楼者和拨打急救电话,属于危险已经发生时的紧急救助行为以及损害发生后的补救措施。这与损害发生前的“照看义务”是不同时间阶段、不同内容性质的义务,不能相互抵消。
连大有也强调,法律不会因为尽力补救而豁免事前的过失,也不会因为有过失而否定事后的善意。情侣之间虽然并无永恒的“照看义务”,但在特定情境(共同饮酒、私密空间、一方失控)下,会临时产生合理的注意和照护义务。未尽此义务导致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该事件表明,情绪管控远比事后补救重要。面对伴侣的情绪崩溃,及时退让安抚、规避矛盾激化,既是情感智慧,也是法律上的自我保护。
至于渠某的施救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周禹含告诉九派新闻,“见义勇为”通常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救助行为。而本案中渠某基于共同饮酒、情侣关系及事发起因等因素,被认为负有特定的注意和照看义务,其施救行为是履行该义务的一部分。本案判决是基于行为人自身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与见义勇为行为有本质区别,不应引发“见义勇为者反被追责”的顾虑。
周禹含认为,该判决综合考量了孟某自身行为是损害主因、行为人存在过错但已尽力施救等因素,依据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判令行为人承担较小比例(1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既明确了特定关系人在特殊情境下的注意义务边界,也通过较低的责任比例体现了对已尽力施救行为的肯定,平衡了警示责任与鼓励善行之间的关系。
来源:九派新闻
记者:代梦颖